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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政盘点:疫情下的增值税新政
专题导图
2024-08-27
2020年新政盘点:疫情下的增值税新政
秦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无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针对疫情防控,国家出台了一批复工复产,以及支持保供的财税政策,主要面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纳税人。本文试就2020年出台的增值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进行盘点,并梳理相关政策落实要点。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留抵退税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相对于2019年出台的一般行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8号公告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保供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力度更大,具体适用时需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享受该退税政策的纳税主体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且属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名单之内,但无需考虑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
二是可以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更快捷地享受退税,无需考虑六个月的退税周期及增量不低于50万元的约束条件;
三是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必考虑进项构成比例及60%的退税比率;
四是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意增量比较的基期是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而非2019年3月。五是可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保供企业需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比照集成电路、国产大飞机等企业退税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此外,对于从事出口业务的保供企业需关注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的衔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和内销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案例1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3月被列入省级发改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0万元,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无外销业务。
该纳税人可于4月申报期内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300万元(500-200)。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3月份所属期的留抵税额调减为200万元(500-300),于5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300万元。
运输防疫物资免征增值税
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适用防疫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对享受政策的主体及运输方式无限制条件,可以是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的网络平台;可以是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
二是所运输的货物必须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三是免税销售额无需填报对应的免税额。如适用该项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案例2
某航空公司2020年2月份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利用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该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也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实务中可对照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其中,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适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由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免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案例3
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餐饮企业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防疫捐赠免征增值税
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渠道捐款捐物抗击疫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捐赠防疫物资免税优惠政策需把握三点:一是捐赠用途必须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二是货物来源、范围无限制,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均可适用免税政策;并且货物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可以是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食品、用品等生活物资。三是捐赠渠道广泛,捐助者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也可以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案例4
某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该公司直接捐赠的物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出台时疫情防控形势尚不明朗,文件规定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了政策实施期限,上述优惠政策均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公告发布于2020年5月13日,在此之日已征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案例5
某影院2010年建成投入运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份取得票房收入300万元,广告收入9.54万元,销售饮料、爆米花、薯条等食品16万元,销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取得收入3.68万元。
该影院2020年7月取得的票房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广告收入,销售食品收入以及销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此外,该影院从事的各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影院务必准确核算各经营项目,避免因核算不清而丧失免税优惠或从高适用税率,承担多缴增值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一是明确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二是明确了减征额的填报。
与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同,“3降1”是针对疫情防控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三是明确了政策的衔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适用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优惠需关注三个问题:
一是政策适用主体。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必纠结公告标题中“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表述。
二是与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叠加时的发票开具。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疫情期间征收率“3降1”政策时如何开具发票。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该项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论纳税人从事的何种经营业务。纳税人通常无法预先判断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所以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三是专票开具与放弃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仅就开具专票部分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票部分的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还需关注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政策的特殊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故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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